赣州企业商标转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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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企业商标转让多少钱

作者:赣州仁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6 08:2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专利和年龄的大小无关,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一样可以申请专利。

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属于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专利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专利。

基于商标权专用权的地域性限制。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准的商标权,仅在该国/该地区有效。如果想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就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而跨境电商面对的消费者是全球各地的,因此,注册境外商标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

(一)、从知名电商平台的准入条件来看速卖通准入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有赣州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受理通知书,可以看出电商竞争的激烈,最终都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决定最后的博弈。

(二)、从电商企业品牌的塑造来讲

1、如果没有注册境外商标,随时面临侵权纠纷想要在跨境电商平台获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注册国际商标。没有商标的企业就像裸奔随时都面临着被告侵权的等风险,尤其是在跨境电商的平台,虽然你不是故意的,但你就是侵权了。当跨境电商被诉侵权时,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PayPal账户被冻结甚至清零,而解决这个问题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委托律师积极应对起诉,这样以来又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费用和耗费很长的时间,给跨境电商带来很巨大的经济损失。

2、只有注册了境外商标,才能成功地面向国际推出你的品牌众所周知,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才是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而企业做大做强的前提必须要先注册境外商标。各国对商标的保护规定各不相同,有的是注册在先,有的是使用在先,有的是注册兼使用,因此,越早注册境外商标就越受益。产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保护就是企业的保护伞,只有有了保护伞,企业才能有不被侵权干扰的安全的外界环境,才能一心一意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打造企业品牌。

(三)、拥有境外商标的好处除了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外,还可以为创建名牌打下基础。当电商所注册的商标凭借自己的努力和实力成为名牌时,产生名牌效应,之后的经济和文化收益就不言而喻了。

(四)、相关国家政策对境外商标注册的支持目前,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注册境外商标会获得政府的资助。注册美国商标资助5000元,注册欧盟商标资助10000元等政策的补助,不但可以相应的减少个人或者企业的经济负担,最重要的是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树立自己的品牌,这项政策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因此,注册境外商标,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益处,注册境外商标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这要根据商标的实际情况而定,首先,在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还得看双方赣州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另外,有可能是你的商标由于专用权的期限到期没有进行续展而被注销,这样你的商标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别人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你相同的商标并获准注册的话,那么别人所获得的商标专用权就是合法的。所以,必须将商标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才可判断。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赣州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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