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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企业商标变更代理哪家强?
作者:赣州仁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7 08:12:44
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权范围界定过宽,必然影响到第三人对相同商标资源的使用。商标如同人的姓名,人难免重名,未注册的商标也难免出现相同的情况。如果对注册商标申请权作宽泛保护,则必然要求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也不能相同或相似,这显然难以做到。身处不同地方的商标使用人难免发生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范围界定过窄,又不能保护注册商标申请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平衡赣州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其他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⒈商标是否使用基于前面的法理分析,商标注册申请权产生的基础是因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所以,对未使用的商标,其上不可能存在商誉,商标创造人不能主张商标注册申请权。
2.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一个企业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个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8]如果其他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权人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该行为理应被禁止。
3.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使已注册的商标产生公示效果。需要选定使用商标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查询系统确定自己欲以使用的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经营者必须选定其他商标,反之,则可以使用和注册。
而这种查询的成本相当便宜,是合理成本。但商标注册还未成功拿证前,不能产生公示效果,处于不同地域的商标使用人无法通过合理成本获取商标的使用情况,难免出现在同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故必然出现善意使用人。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理,善意使用人不应当被法律所禁止。而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之一。在明知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下,选择注册该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是恶意的,反之则被认定为善意。
1、注册方式的选择: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赣州商标注册事宜。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
2、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3、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1)权利人资格证明(2)商标图样(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如您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需再交纳商标代理费二、申请注册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4、商标审查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5、初审公告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6、注册公告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这种保密是针对竞争对手或别有用心的人,以避免商标被他人抢先。商标一经注册,企业就面临着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无论结果如何,都会造成人力、财力的巨大消耗。一个好的标志承载着公司对未来的美好祝愿,蕴含着企业文化,因此公司一定会努力设计自己的标志。付有,关键是能用,这就必须在申请前做好检查,避免一样、一样的情况。
申请核心产品,别忘了申请相关类别,为确保商品涉及的所有类别都得到申请,要求企业在申请核心商品类别后,尽可能多地申请相关类别的商标。相关类别的注册可以扩大商标权人原有的专有权,从而保护核心商标不受侵犯。
此外,这也是企业今后在其他相关领域拓展的基础。至于单独申请和合并申请的优缺点,我之前讲得很清楚。总之,一般来说,单独申请的通过率高于联合申请的通过率。即使文本或图形被拒绝,其他部分仍然可以通过,以免一劳永逸。组合应用一旦被拒绝,将被完全拒绝,但组合应用的成本有点低(组合应用一次,单独图形应用一次,文本应用一次)。一件代表设计师智慧的作品,往往也能获得版权保护。
很多人往往误以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设计的商标,或者企业与设计师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他们设计的商标的版权自然属于企业,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事实上,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在明确有效的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商标权取得成功后,企业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加强事后监测。一旦发现其他企业申请注册与该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防止侵犯该企业的商标权。
另一方面,通过商标监测,可以及时有效地获取商标续展情况和权利状况,防止因逾期未续展而撤销商标,或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转让或许可。如果一个企业想要成功地申请一个能够突出企业自身特点和作为商标服务的好名字,就没有机会。如果商标与名称的关系最终影响到产品的推广,那就不值得损失。
1.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由于汉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体,而同一个字的各种字体外观有时会相差很远,比如汉字的简体和繁体,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等,因此要求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改变,如将黑体改成楷体,这种变化细微的改动,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也可能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赣州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3.正确使用注册标记:注册商标、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上述标志,必须从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说明商标注册标记是注册人的一种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标注或不标注。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标注注册标记对注册人是有利的,注册人可借此告诉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该商标的所有权归注册人所有,同时警告那些有侵权意图的人。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它可以告诉公众,该标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图形是作为商标来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或是其他的广告语和修饰语,避免由于公众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沦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导致不能注册。同时还可传达这样的信息:做为该商标的创造者,使用人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并且不希望其进入公众领域。
4.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
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但在实际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注册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2)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注册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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